平安无人机机身一切险

  • 保险期限
    一年

1、销售主体:本保险产品的销售服务方为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网址为www.ehanglian.com

2、承保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承保公司分支机构:北京分公司

4、产品销售范围:全国区域内销售  

5、投保年龄:本保险产品无任何购保年龄限制。

6、投保份数限制及同时购买限制:本保险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一份,本保险产品不可与本网站所售其他同类保险险同时购买。若因重复投保发生出险,则理赔以一份为准,且生效后不退保。

7、保障期间:1年。

8、保费支付方式:旅客购买本保险产品时可自主通过信用卡、储蓄卡等进行保费支付。

9、保险合同订立形式:保单电子版(购买成功后由保险公司发送至投保时预留的电子邮箱)。

10、保险发票形式及配送方式:如需发票,请您联系保险公司客服95511进行索取,邮寄到付。电子发票(购买成功后由保险公司发送至投保时预留的电子邮箱),专票需线下打印邮寄

11、保单查询及验真途径:

(1)航联全国客服电话:400-810-2688

(2)保险公司全国客服电话:95511

(3)保险公司官方网址:http://www.pingan.com

12、关于退保及变更:本保险产品一旦生效,不支持退保;生效前的退保,请您拨打航联全国客服电话:400-810-2688申请。退保成功后,保费将退回您的原支付账户中。

13、如实告知义务及违反义务可能产生的后果: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14、旅客信息保密保障:

我司承诺会对被保险人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投保交易安全等保密事项依法进行保障。

15、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承诺事项:

被保险人同意购买且认可保险金额,并已阅读保险条款/费用扣除/退保等在内的重要事项且投保信息填写真实正确,如有隐瞒或不实告知,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16、理赔提示:

成功投保本产品后,如发生理赔,请联系保险公司客服电话95511-9。

17、免赔责任

本保险对无人机机身一切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为机身价值的10%,适用全损、推定全损及部分损失。

18、特别约定

1、仅承保设备用途为航拍、测绘、巡检、安防及执法、消防。2、仅承保出厂或交付日期12个月及以内的无人机。

19、除外责任

产品投保责任描述仅供了解产品使用,详细内容请参阅相关条款及条款内责任免除注意事项。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或情形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

(四)无人机用于喷洒或空投作业时,喷洒或空投的物体或物质直接或间接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五)被保险无人机的飞行空域或地理范围超出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或者飞入政府当局规定的无人机禁飞区域,但因不可抗力所致的情况不在此限。

发生下列情况,不论是否因下列情况之一所致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无人机的飞行空域或地理范围超出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或者飞入政府当局规定的无人机禁飞区域,但因不可抗力所致的情况不在此限;

(二)被保险无人机由本保险合同列明或约定的飞行操控人员以外的人驾驶飞行,但具备中国民航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相应操作资质的人员经被保险人明确同意操作被保险无人机的情况不在此限;

(三)被保险无人机起飞或降落以及试图进行起飞或降落的场地不符合无人机制造商建议的标准,但因不可抗力所致的情况不在此限;

(四)无人机违反中国民航《民用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飞行;

(五)被保险无人机用于非法目的,或用于本保险合同声明用途之外的目的。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业务合作伙伴、董事或雇员在其为被保险人工作或履行职责的期间所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任何参与被保险无人机操作的飞行操控人员、服务人员或其它相关成员所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被保险人拥有或由被保险人照看、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或毁坏;

(四)本保险条款后附的“噪音、污染及其它风险除外条款”(AVN 46 B)除外的索赔;

(五)被保险人在任何合同或协议下承诺的责任或放弃的权利,但即使无此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仍需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不在此限;

(六)被保险人无人机因飞行信号干扰或发射无线电广播通信信号而给第三者造成的非物理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

(七)精神损害;

(八)本保险合同所附《核风险除外条款》(AVN38B)除外的索赔;

(九)本保险合同所附《航空战争、劫持和其它风险除外条款》(AVN48B)除外的索赔;

(十)本保险合同所附《日期识别风险除外条款》(AVN2000A)除外的索赔;

(十一)本保险合同所附《石棉除外条款》(LSW2488AGM00003)除外的索赔;

(十二)本保险合同所附《合同(第三方权利)法1999除外条款》(AVN72)除外的索赔;

(十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或免赔率折算的免赔额;

(十四)罚款、罚金、惩罚性赔偿。

特别说明:针对本保险产品的最终解释以保险条款为准。

 

客户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按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及《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公司应履行客户告知义务,为此特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名称: 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二)住所/经营场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B座1301室 

(三)许可证名称: 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四)机构编码: 210061000000800

(五)许可证有效期: 长期有效

(六)业务范围: 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七)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B座1301室 

邮编:100020

传真:010-57605399

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和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种类

我公司根据与合作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理销售【责任险】等保险产品。保险产品种类包括【无人机第三者责任险】。

(二)被代理保险公司情况

保险公司名称

注册地址

经营范围

联系方式

(客服热线)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2、13、38、39、40层

承保人民币和外币的各种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95511

三、关联关系

我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与保险代理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我公司唯一股东航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同属保险中介机构,我公司与其它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投诉渠道及纠纷解决方式

我公司奉行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将竭诚提供专业、优质、高效、周到的服务。如发现我公司人员在展业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请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及时向我公司投诉举报:

电话:400-810-2688

邮寄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B座1301室 

电子邮件:tsauis@air-union.com

 

以上告知事项,如有进一步问题,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成功投保本产品后,如发生理赔,请联系保险公司客服电话95511-9。


400 810 2688全国服务热线(时间:9:00--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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